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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董事人选之章程

依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章程」),本公司可不时籍通过普通决议选举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增加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人数。

持有要求所须投票权利的股东可依据章程及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之规定,于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请求动议决议或请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通过选举任何人士为本公司董事的决议。另外,股东可建议于股东大会选举任何人士为本公司董事。

以下为股东如何(i)于股东周年大会请求动议决议;(ii)请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及(iii)建议于股东大会选举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为董事之程序。该等程序受限于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i) 于股东周年大会请求动议决议

  • 本公司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常于五月举行。
  • 于股东周年大会动议决议的请求可由下列股东提交:
    (i) 任何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表决的所有股东的总表决权四十分之一(1/40)的该等股东;或
    (ii) 不少于50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且每名股东就其所持股份已缴足的平均股款不少于港币2,000元。
  • 请求书须陈述决议之内容,并须经全体请求人签字,请求人可于同一份或多份载有全体请求人签署的请求书上签字。
  • 请求书须于下述时间递交至本公司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0楼的注册办事处,并交公司秘书收:(i)如属须就决议发出通知的请求书,在大会举行日期前至少六个星期;及(ii)如属任何其他请求书,在大会举行日期前至少一个星期。
  • 请求书将由本公司的股份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验证并经其确认为符合规定后,由公司秘书提请董事会将该决议纳入股东周年大会的议程,但前提是,请求人已随该请求书存放或付交一笔合理地足以应付本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本公司全体登记股东寄发决议通知之款项。相反,若该请求书经验证后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或请求人未向本公司存放支付上述费用之足够款项,请求人将被告之该结果且该建议决议将不被纳入股东周年大会的议程。

(ii) 请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 任何持有不少于本公司已缴足股本二十分之一(1/20)且有权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的该等股东,可以提交有关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请求书。
  • 请求书必须述明会议的目的,并由请求人签署,请求书可包含数份同样格式的文件,且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请求人签署。请求书须递交至本公司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0楼的注册办事处,并交公司秘书收。
  • 请求书将由本公司的股份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验证并经其确认为符合规定后,由公司秘书提请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向全体登记股东发出充分的通知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相反,若该请求书经验证后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请求人将被告之该结果且股东特别大会不会依请求被召开。

(iii) 在股东大会上建议选举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为董事

若股东希望在股东大会上建议选举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为董事,他/她必须将一份关于该事项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本公司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0楼的注册办事处,并交公司秘书收。为了使本公司能够将该建议告知各位股东,该书面通知须述明该建议董事人选的全名,并包括该人士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要求的详细履历,且须经该股东签字。一份经由该建议董事人选签署的表明其愿意出任董事之意向的书面通知亦须递交至本公司。递交上述书面通知的期限不得少于7天,而该期限的起始日期不得早于股东大会通知寄发日期,且截止日期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7天。若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内收到该等通知,本公司需考虑将股东大会延期举行,从而使股东就该建议享有14天的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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