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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建議董事人選之章程

依據中國移動有限公司(「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章程」),股東可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選舉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為本公司董事。另外,股東亦可依據章程及《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之規定,要求傳閲股東週年大會決議或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通過選舉任何人士為本公司董事的決議。

以下為股東如何(i)要求傳閲股東週年大會決議;(ii)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及(iii)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選舉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為董事之程序。該等程序受限於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i) 要求傳閲股東週年大會決議

  • 本公司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通常於五月舉行。
  • 下列股東可要求傳閲股東週年大會決議:
    (i) 佔全體有權在該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該決議表決的股東的總表決權最少2.5%的股東;或
    (ii) 最少50名有權在該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該決議表決的股東。
  • 該要求須指出有待發出通知所關乎的決議,並須經所有提出該要求的人認證。該要求應送交至本公司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60樓的註冊辦事處,交公司秘書收,並須在不晚於該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六個星期或發出該股東週年大會通知之時(兩者以較後者為準)送抵本公司。
  • 該要求將由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進行驗證並經其確認為符合規定後,由公司秘書提請董事會將該決議納入股東週年大會的議程。

(ii) 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 佔全體有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表決的股東的總表決權最少5%的股東可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 該要求須述明有待在該大會上處理的事務的一般性質,並須經所有提出該要求的人認證。該要求可包含可在該大會上恰當地動議並擬在該大會上動議的決議的文本,亦可由若干份格式相近的文件組成。該要求應送交至本公司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60樓的註冊辦事處,交公司秘書收。
  • 該要求將由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進行驗證並經其確認為符合規定後,由公司秘書提請董事會依照法律規定向全體登記股東發出充分的通知以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iii) 在股東週年大會上建議選舉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為董事

若股東希望在股東週年大會上建議選舉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為董事,必須將一份關於該事項的書面通知遞交至本公司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60樓的註冊辦事處,交公司秘書收。為了使本公司能夠將該建議告知各位股東,該書面通知須述明該建議董事人選的全名,並包括該人士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要求的詳細履歷,且須經該股東簽字。一份經由該建議董事人選簽署的表明其願意出任董事之意向的書面通知亦須遞交至本公司。遞交上述書面通知的期限不得少於7天,而該期限的起始日期不得早於股東週年大會通知寄發日期,且截止日期不得晚於股東週年大會召開日期前7天。若本公司在股東週年大會召開前15日內收到該等通知,本公司需考慮將股東週年大會延期舉行,從而使股東就該建議享有14天的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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